一、索賠合理的事件
對于下表中所羅列的索賠事由,均認定為應由發包人(業主)負責,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二、應由合同當事人雙方共同承擔的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是應由合同當事人雙方共同承擔的事件。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騷亂、戒嚴、暴動、戰爭等。
根據GF-2017-0201,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后果,由合同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
(1)永久工程、已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壞,以及因工程損壞造成的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施工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發包人和承包人承擔各自人員傷亡和財產的損失;
(4)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發包人要求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承包人在停工期間按照發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在考試中,讀者需要明確的內容見下表。
三、索賠不合理的事件
對于下表中所羅列的索賠事由,均認定為索賠不合理,發包人不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