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州住建廳發布《貴州省市政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定辦法》:
主要內容 《評定辦法》共四章,分別是總則、標準化建設評定、監督管理、附則,共有21條,明確了適用范圍和評定具體要求等內容。
1.適用范圍。本《評定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轄區內燃氣、供水、排水、市政道路(橋梁)、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地下綜合管廊等市政公用設施運營維護企業(市政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定。
2.分級管理。根據《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分為一、二、三級,評定工作實行分級負責。一級企業的評審等工作由國家有關部門或授權單位組織實施,因此本《評定辦法》對二、三級企業評定進行規定,二級企業評定由省級行業管理部門開展,三級企業評定由市(州)行業管理部門開展。
3.評定程序。市政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定按照自評—申請—評審—公示—公告的程序進行。遵循企業自愿的原則,由企業創建和自評后申請評定。評定過程不收取企業任何費用,評定工作相關經費納入部門財政預算,省、市(州)行業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承擔評審環節工作,并向社會公布名單。
4.標準化申請和評定要求。本《評定辦法》明確了申請條件和企業自評內容,對申請受理、組織評審、定級公示、結果公告的主體和工作要求做出規定,企業獲得評定后的有效期為3年,并明確期滿復評具體評定工作要求。
5.監督管理。本《評定辦法》明確了評審單位管理、已評級單位管理、撤銷評級管理、統計管理、安全監管的相關內容。
6.實施時間。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貴州省市政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定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市政公用設施運營維護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規范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
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參照《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轄區內燃氣、供水、排水、市政道路(橋梁)、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地下綜合管廊等市政公用設施運營維護企業(以下統稱市政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定。
第三條 市政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堅持政府推動、部門指導、企業創建、分級實施的原則。市政行業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等要求,加強本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第四條 市政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分為一、二、三級,評定工作實行分級負責。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組織市政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企業的評定;市(州)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負責組織市政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企業的評定。
第五條 市政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定工作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省、市(州)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企業標準化建設評定工作
納入安全生產工作計劃。評定工作相關經費納入部門財政預算,
專項用于評定標準制定、宣傳、培訓和評定組織管理等工作。
省、市(州)行業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
委托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承擔評審環節工作,并向社會公布名
單。
第二章 標準化建設評定
第六條 市政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定按照自評、申請、評審、公示、公告的程序進行。由市政行業企業按照本辦法自愿申請評定。
第七條 申請標準化評定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應當具備的證照齊全有效;
(二)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依法持證上崗;
(四)申請評定之日前 1 年內,未發生死亡、總計 3 人及以上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總計 100 萬元及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
(五)未發生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事件;
(六)未被列入安全生產失信懲戒名單;
(七)前次申請評定被告知未通過之日起滿 1 年;
(八)被撤銷標準化等級之日起滿 1 年;
(九)全面開展隱患排查治理,發現的重大隱患已完成整改。
第八條 申請標準化評定的企業應當成立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有員工代表參加的工作組,按照企業生產流程和風險辨識情況,對照所屬行業標準化定級標準,在申請之前開展一次企業自評,并形成書面自評報告,在企業內部公示不少于 10 個工作日,及時整改發現的問題。自評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一)企業基本情況;
(二)企業安全生產機構和人員設置及運行情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制度建設情況;
(三)上一年度及本年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安全生產投入、存在問題分析及整改措施;
(四)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情況;
(五)對照行業標準化定級標準自評情況;
(六)對照申請條件逐條進行承諾;
(七)自評結論(優良、合格、不合格)。
第九條 申請標準化評定的企業,依擬申請的等級向相應評
定組織單位提交評定申請和自評報告,并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
負責。評定組織單位收到評定申請和自評報告后,應及時進行審
核,并按以下方式作出處理:
自評報告內容存在錯誤、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在 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的評定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
自評報告內容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企業按要求補正內容后,評定組織單位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書面告知受理評定申請;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書面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審核、告知工作應當在 10 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條 評定組織單位受理申請后,指定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對企業進行評審。承擔評審任務的單位要組建評審團隊,報評定組織單位同意后開展評審工作。
評審工作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行業評審標準進行,并在 20 個工作日內(不含企業整改時間)完成。
評審單位評審期間,應當對評審標準中的強制性要求進行嚴格把關,督促企業全面整改不符合項。同時,對容易發生火災、爆炸、有毒有害物質泄漏、中毒窒息等事故的場所和危險作業情況進行重點檢查,指導企業整改安全生產問題隱患。
評審單位指出的企業需要整改的不符合項、存在的事故隱患,企業應按照規定的時限完成整改。評審單位在收到企業整改情況報告后 5 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問題評審,確認整改是否合格,并書面告知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的,視為整改不合格。
評審單位應當按規定編制評審報告,并說明重點部位安全管
理、安全裝置使用運行等情況,以及重大事故隱患及其整改情況,及時將評審報告提交給評定組織單位。對于未進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企業,應及時向市政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評定組織單位收到評審單位提交的評審報告后,對確認符合相應等級標準的企業名單在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單
位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 5 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收到企業存在不符合定級標準及其他關于安全生產問題反映的,評定組織單位應當組織核實。
第十二條 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核實不存在所反映問題的企業,評定組織單位正式確認其評定等級,予以公告。對未予公告的企業,由評定組織單位書面告知其未通過評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有效期為 3 年。
第十四條 已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企業,在有效屆滿前 3 個月內,可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評定。
對再次申請原等級的企業,在標準化等級有效期內符合以下
條件的,經評定組織單位確認后,可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一)未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
(二)未發生總計重傷 5 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總計500 萬元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
(三)未發生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事件;
(四)未被列入安全生產失信懲戒名單;
(五)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所屬行業定級標準未作重大修訂;
(六)生產工藝、設備、產品等無重大變化,重要場站內、外部環境無重大變化;
(七)無其他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
申請更高標準化等級評定的企業,向具有評定權限的市政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省、市(州)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規范和加強對評審單位和評審人員的管理,實施監督、考核、通報等措施,明確退出機制。對于在標準化評審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牟取不正當利益等行為的評審單位,一律取消評審單位資格。對于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評審單位負責人和評審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移交相關部門嚴肅查處。
第十六條 省、市(州)行業主管部門可采取委托第三方機構核查方式,抽查已獲得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級企業的標準化管理體系運行保持情況。
第十七條 已獲得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級的企業在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評定單位撤銷其標準化等級:
(一)在評定過程中提交的相關材料不真實的;
(二)遲報、漏報、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連續 12 個月內發生總計重傷 3 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總計 100 萬元及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或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事件的;
(五)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并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控和按期整改落實到位的;
(六)行政許可證照被注銷或者被吊銷的;
(七)被列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聯合懲戒和黑名單管理的;
(八)存在其他應當撤銷標準化等級情形的。
對被撤銷標準化等級的企業,省、市(州)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發布相應撤銷公告。
第十八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全省市政行業標準化企業評定情況進行統計。
市(州)行業主管部門在標準化企業名單公告、撤銷后 10
個工作日內,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
第十九條 市(州)、縣(市、區)市政行業主管部門對屬地市政行業企業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管,掌握轄區企業標準化建設工作情況,督促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企業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發現企業存在可撤銷標準化等級情形的,應提請原評級單位予以撤銷。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